农村产权抵押证明书注销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9-04 18:56:55        点击率: 5287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注销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以下简称“抵押证明”)注销抵押登记,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注销抵押登记申请,由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负责受理、审查、办理。

第四条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应由注销申请人(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中约定的双方)持鉴证书及证明书原件共同向农交所提出。申请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注销,按照申请人申请注销内容办理。第六条 申请证明书的注销手续,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抵押登记内容注销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企业提供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抵押人股东会关于注销内容的决议;

4、经办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1份;

6、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原件4份);

7、农村产权抵押权终止证明文件原件;抵押权人、抵押人关于解除抵押关系、注销抵押登记已经偿还债务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证明书的注销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农交所提出申请;

2、经办人核实申请材料情况,提交农交所内部审核;

3、审核分为三个步骤:初审,复核,核准。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证;在审核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无异议,审核流程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4、在原《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备注注销日期,注销资料归档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