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9-04 19:49:32        点击率: 59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经营权(含地上附着物),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合同。
第四条武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试行登记制度。武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由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试点。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依法流转或者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抵押人是土地流转的受让方为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
(三)取得发包方和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所在村村委会、原承包人同意抵押和再流转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接受基层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对其经济活动的监管;
(四)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抵押人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
(二)项目投资自有资金比例,符合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及金融机构要求;
(三)取得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四)取得发包方和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所在村村委会、原承包人同意抵押和再流转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接受基层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对其经济活动的监管。
(五)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六)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下列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取得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受其他限制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物的名称、状况、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物的价值;
(五)抵押物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时,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武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是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目前接受借款人和抵押人为同一主体的抵押登记申请,入非同一主体,则抵押合同必须明确是以土地经营权为担保物权的内容。
第十四条抵押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持以下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四)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五)其他共有人、权利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发包方和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所在村村委会、原承包人同意抵押和再流转的书面证明文件);
(七)拟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八)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在《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备注”栏内作抵押登记记载后,交抵押人收执,向抵押权人颁发《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申请抵押变更,需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交与申请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和《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到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后,原土地承包方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 债权实现


第二十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处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有其他权利。流转期届满,无条件返还承包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