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抵押证明书变更、遗失补办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9-04 17:06:20        点击率: 5000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变更、遗失补办的管理,保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以下简称“抵押证明”)变更、遗失补办,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变更、遗失补办申请,由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负责受理、审查、办理。

第四条 变更申请,应由变更申请人持鉴证书及证明书原件向农交所提出。申请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条  补办申请,应由原证件的持有人(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中约定的双方)共同向农交所提出。

第六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变更,按照申请人申请变更内容(主要内容仅限为证明书抵押日期)办理,由于金融机构、国家政策和放款期限延迟的抵押日期变更(限3个月内),更新发证日期并备注。《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遗失补办,按照原证明书的内容办理,更新发证日期并备注。

第七条 申请证明书的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抵押登记内容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公司股东关于变更内容的决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1份;

5、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原件4份);

6、抵押权人申请抵押登记内容变更事由说明;

7、变更后抵押和借款合同。

第八条  证明书的变更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农交所提出申请;

2、经办人核实申请材料情况,提交农交所内部审核;

3、审核分为三个步骤:初审,复核,核准。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证;在审核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无异议,审核流程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4、发放新证,变更资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申请证明书的遗失补办,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抵押登记内容补办登记申请表;

2、遗失说明,须经交易双方确认。(内容主要包括:抵押证明书丢失原因、遗失时间、遗失人名称、抵押证明书编号等相关事项。);

3、申请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抵押人为企业法人,需提供关于同意抵押登记证明补办的决议(自然人不提供),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5、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原件4份);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抵押证明书的遗失补办,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农交所提出申请;

2、在武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或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和武汉市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发布《遗失声明》,公告期七个工作日;

3、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农交所进行审核;

4、审核分为三个步骤:初审,复核,核准。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证;在审核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无异议,审核流程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发放新证,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