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2-07-19 15:41:44        点击率: 161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武发[2008]15号)、《武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转让、出租、互换、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之外,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包括期限超过一年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转让、出租、互换、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等),应当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武汉农交所”)中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已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在武汉农交所进行。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地”和机动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八条  转让方向武汉农交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轮延包有效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
    2、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或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书; 
    3、再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或有效证明),转让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武汉农交所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武汉农交所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条  武汉农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武汉农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挂牌期间,武汉农交所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三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武汉农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挂牌期满,武汉农交所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
流转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转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标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现状(土地名称、坐落、四至范围、面积、质量等级);
    (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武汉农交所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武汉农交所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机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流转价格不应低于评估值,如低于评估值进行交易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武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报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