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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10 15:14:57        点击率: 929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要求,设立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风险保证金)制度。为规范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经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相关工作,各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经管部门)及所在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风险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风险保证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的工商企业、非农业个体经济和民间投资机构等经济主体的单位或个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除外),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集中连片50亩(含)以上;

(二)流转合同经街(乡镇)经管部门鉴证。

第五条  在流转合同鉴证前完成风险保证金的缴纳手续,风险保证金存入街(乡镇)农村财务“双代管”账户,专户保管,实行区经管部门和街(乡镇)双印鉴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风险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所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1-3倍:所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3倍收取,年租金总额在10—20万元(含)按2倍收取,20—30万元的按1.5倍收取,30万元(含)以上的按1倍收取。禁止流转项目拆并缴纳。

第七条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用风险保证金:

(一)流入方依法宣告破产、死亡、失踪、犯罪、经营不善、停止经营活动等,且无其他经营业主承接,导致土地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流入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无力支付租金,土地流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流入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土地的(作为处罚金)。

(四)合同到期后,流入主体未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耕作条件的(用作复耕费)。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经市、区经管部门调查认定的。

第八条 风险保证金使用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的街(乡镇)经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受让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由申请单位所在街(乡镇)负责在本街(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所涉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如所流转土地涉及跨街(乡镇)或跨区的,由上一级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协调。

(三)经公示有异义的,应当核实情况,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申请;无异义的由街(乡镇)经管站初审,报街(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区经管部门审核同意。启用土地风险保证金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需报市经管局备案。

第九条  风险保证金启用后,由区、街(乡镇)农村经管部门监督使用。单笔风险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启用过的,若原受让方能继续履行经营合同的,应将保证金启用部分补缴还原,保持原风险保证金存量不变。

第十条  风险保证金在专户储存期间,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归交纳者所有。流入方在没有违犯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和骗取风险保证金,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