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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7-23 14:05:37        点击率: 1003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及中央、省、市1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规模经营管理,推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标准
    (一)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统计基数
    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统计基数起点为30亩以上(含30亩),并纳入登记建卡的规范管理,低于30亩以下的只列入各区土地流转总数,各产业类型标准分别为:
    1、蔬菜业:快生菜30亩以上其它蔬菜50亩以上。
    2、种植业粮、棉、油50亩以上食用菌、花生、冷食瓜30亩以上。
    3、水产业:精养鱼池名特养殖50亩以上;稻田小龙虾养殖100亩以上。
    4、畜牧业:租赁土地面积30亩以上且奶牛养殖区年存栏100头以上;生猪养殖区年出栏1000头以上;蛋鸡养殖区年存笼规模1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区年出笼规模达5万只以上;蛋鸭养殖区年存笼规模1000只以上;肉鸭养殖区年出笼规模达5万只以上;肉牛养殖区年出栏肉100头。
    5、乡村休闲游:30亩以上。
    6、林业:苗木、花卉50亩以上;速生丰产林100亩以上;经济林(果、茶)50亩以上。
    (二)适度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统计标准
    1、蔬菜业:快生菜5001000其它蔬菜10005000亩。
    2、种植业粮、棉、油10005000食用菌、花生、冷食瓜5001000亩。
    3、水产业:精养鱼池名特养殖500—1000亩;稻田小龙虾养殖10005000亩。
    4、畜牧业:租赁土地面积30—500亩且奶牛养殖区年存栏10002000头;生猪养殖区年出栏1000020000头;蛋鸡养殖区年存笼规模1000020000只;肉鸡养殖区年出笼规模达200000400000只;蛋鸭养殖区年存笼规模1000020000只;肉鸭养殖区年出笼规模达200000400000只;肉牛养殖区年出栏肉牛10002000头。
    5、乡村休闲游:30500亩。
    6、林业:苗木、花卉5001000亩;速生丰产林10005000亩;经济林(果、茶)5001000亩。
    (三)现代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统计标准
    1、蔬菜业:快生菜10015000其它蔬菜5000亩以上。
    2、种植业粮、棉、油5000亩以上食用菌、花生、冷食瓜1000亩以上。
    3、水产业:精养鱼池名特养殖10015000亩;稻田小龙虾养殖5000亩以上。
    4、畜牧业:租赁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且奶牛养殖区年存2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区年出栏20000头以上;蛋鸡养殖区年存笼规模20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区年出笼规模达400000只以上;蛋鸭养殖区年存笼规模20000只以上;肉鸭养殖区年出笼规模达400000只以上;肉牛养殖区年出栏肉牛2000头以上。
    5、乡村休闲游:500亩以上。
    6、林业:苗木、花卉1000亩以上;速生丰产林5000亩以上;经济(果、茶10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信息报送和合同签订程序
    (一)土地流转信息搜集、登记、发布程序
    1、收集信息。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可将流转信息告知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或服务站,也可以委托流转的方式,到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填写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以上两种方式都必须明确土地流转的:地点、亩数、土地类型、流转期限、流转意向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土地流转受让方(种养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也可将需求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或其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2、登记信息。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将土地流转信息登记、整理上报乡(镇、街)经管部门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3、发布信息。乡(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信息筛选分类后,在乡(镇、街)、村挂牌发布,同时报区经管部门及市经管局,并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进行发布。
    (二)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基本程序
    1、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程序。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办20078号)文件的要求,必须遵循协商、审查、订立合同、登记、备案、批准(转让、互换方式)、鉴证(根据申请要求)等程序。
    2、严格流转合同管理。土地流转必须按照省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承包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地点、总面积、流转土地的“四至”、流转土地用途、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流转期限、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各乡(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合同签订后予以登记、立卷、归档,建立土地流转电子档案,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3、加强对流转受让方的资质审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必须对流转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流转土地达5000亩以(含5000亩),经区经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管部门审查;10005000亩(含1000亩)的,由区经管部门组织审查;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经管部门组织审查。
    如流转土地需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或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30%以上进行农业开发,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按上述规模流转审批程序办理。
    三、土地流转的服务机制
    (一)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各乡(镇、街)要以经管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经管站长兼任,服务中心按信息储备(对所辖各村农户委托流转的信息进行汇总)、规范登记(对流转信息进行整理、登记、归档)、挂牌流转(将土地流转情况在乡(镇、街)、村显著的位置进行挂牌公布)、底价指导(建立防范农户流转风险的土地流转最低指导价)、收益递增(根据流转预期收益按年限确定递增幅度)、公平交易(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按要求备案,接受申请鉴证)的模式,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及时服务。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委派一名村干部作为土地流转信息报送员,引导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进行有序流转。建立健全区、乡(镇、街)、村三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区可先行建立区、乡(镇、街)信息网络,并与市经管局相应网站联网。
    (二)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按照市场规律,鼓励一部分有经济实力、有资信度的民间中介组织参入土地流转服务。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自主服务运行模式。各区经管部门要对土地流转业务提供指导,并对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与监管。
    (三)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
    各乡(镇、街)土地流转中心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利益,可以对流转土地的位置、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土地种植收益、人均收入、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供底价指导。土地流转最终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约定一定比例和年限递增,提倡以实物折价确定流转价格。
    (四)健全农村土地仲裁运行机制
    健全区、乡(镇、街)、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体系,各区农业、经管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纳入工作重点,争取一定的资金,保障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行,为发包方、承包方、土地流转受让方提供优质的调解、仲裁服务。
    四、土地流转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加强土地流转信息管理的领导。各区农业、经管部门要成立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工作专班,明确主管领导,明确职责,负责指导各乡(镇、街)的土地流转信息规范管理工作。
    (二)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绩效考核制度。把土地流转目标作为全市经管部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并将工作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经管局年终对各区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进行绩效考核。
    (三)实行土地流转信息报送责任制和月报制。各区经管部门要确定专门的土地流转信息报送员,如实准确地填报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信息报送内容,实行主要负责人和上报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上报制度。同时,加强对乡(镇、街)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和管理,不断探索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从2008年起,建立全市土地流转进度、规模经营情况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制度,并定期在市农业局内部资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健全流转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区、乡(镇、街)经管部门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档案和台帐,并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各(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对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项目要填写《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卡》,定期报送区经管部门汇总和市经管局备案,建立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和报表。 

○○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