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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25 10:51:52        点击率: 95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15〕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发现农村产权价值,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阳光操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积极培育交易市场,加强监管责任,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高效运行。

  二、正确把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加快农村资源资本化进程,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扶持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规范管理、维护权益。建立信息畅通、管理规范、自主交易、公正透明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各地实际出发,确定市场模式和覆盖范围,不搞一刀切。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构建以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为龙头,以县级交易市场为基础,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依托多级市场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三、统筹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一)搭建交易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名称应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除外),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依法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各市、州、县政府要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和林权交易中心等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鼓励市、县两级联合共建或者区域联建。现阶段,要重点建好县级流转交易市场,带动乡镇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完备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交易市场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市场。

  (三)明确交易品种。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四)统一运行机制。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六统一分”的运行机制。“六统”,一是统一监管职能。成立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监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二是统一交易系统。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使用统一的交易软件,实行联网交易。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数据备份。三是统一信息发布。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交易软件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四是统一交易规则。省里统一制定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各地遵照执行。五是统一交易流程。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必须遵循统一流程,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六是统一收费标准。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按照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一分”,即各交易市场分级办理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交易双方可协商选择交易市场。

  四、严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

  (一)规范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建立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交易主体。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市、州、县政府分别成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委)。省农监委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农监委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各级农监委要开展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四)推进管理信息化。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农村产权监管系统,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实现农村产权监管信息化。农村产权监管系统与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对接,实时核实产权权属的合法性,监控产权流转交易程序和动态。

  五、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审批各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同推进。农业(经管)、国土、林业、水利等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窗口,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

  (二)加强投入保障。省级财政重点支持全省农村产权交易软件研发、硬件配备和全省农村产权监管系统建设。各市、州、县政府要实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保障市场建设和运营经费投入。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宣传推广、学习借鉴省内外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2015年5月12日